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及有关参阅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