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