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