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潍坊日报》和潍坊人大网上刊登,并及时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