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