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人民意志,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注重体现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