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五)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决定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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