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21 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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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第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 第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拟定物业管理相关... 第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 ... 第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依法给予应急物资和资金支持。 第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纠纷。 第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有权就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调查核... 第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 第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物业服务平台,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结合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引导业主协商确定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产权单位将闲置的土地、房...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四条 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 第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 第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第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只停放本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车辆。 鼓励物业服务人利用智能化停车管理... 第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八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 第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 第二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旧住宅区中,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通过拓宽道路、改造绿地或者公共场地、建设立体停车库(位)等方式增加停...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一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拟选用...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服务区...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物业项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 (一)物业...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将...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收益权等权利。业主应当按照法...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 第三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凡书面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由业...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由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第四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 第四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一个物业服务区... 第四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物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 第四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 第五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失管状况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联席会...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 第五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前期物业服... 第五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六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 第五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 第五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公共收益在扣...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 第六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 第六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第六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业主转让、出租住宅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六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 第六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 第六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 第六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 第六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约... 第六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第七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 第七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 第七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 第七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已经按照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集中行使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处... 第七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 第七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职责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居民委员会职责执行。 第七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