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依法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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