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结合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引导业主协商确定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产权单位将闲置的土地、房屋交由居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住宅区品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产权单位将闲置的土地、房屋交由居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住宅区品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