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只停放本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车辆。
鼓励物业服务人利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对同一车位的多车管理,方便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临时停车需要。倡导物业服务区域车位共享、错时停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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