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八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临时停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