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旧住宅区中,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通过拓宽道路、改造绿地或者公共场地、建设立体停车库(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
新增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