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车库的明显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