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按照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方式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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