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