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换届小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