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