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侵害业主共有财产权利;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资格。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其履行职责,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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