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