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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