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