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