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内容,收费的项目、标准,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信用信息、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总体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六)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内容,收费的项目、标准,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信用信息、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总体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六)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