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物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情况;
(五)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应急管理预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六)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安全巡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八)协助社区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九)对违反有关治安、规划、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十)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十一)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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