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失管状况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联席会议,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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