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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