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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