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合同,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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