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下列收益属于公共收益: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设施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出租费;
(四)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其用途、使用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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