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改变门窗位置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燃烧、助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供燃气、供暖等管线;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任意弃置垃圾;
(八)制造超标噪音,制造震动、异响等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时使用功能,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二)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三)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随时清除宠物粪便等不文明行为;
(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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