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