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业主转让、出租住宅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