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