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续交。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逾期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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