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专业经营单位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