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