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明确并公示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