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六十条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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