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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