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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