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