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公告或者公示相关内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公告或者公示相关内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