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引导物业服务人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