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物业服务人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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