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七)履行物业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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