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