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其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中业主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向业主予以说明,业主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其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中业主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向业主予以说明,业主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