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物业项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附图;
(二)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以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政务管理、幼儿园、养老服务等用房的面积、位置以及权属;
(六)共用设施设备权属;
(七)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八)建设单位售后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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