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